根据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》,2023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填报工作将于 3月15日 截止,企业填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:
1、披露内容:2022年1月1日-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。
2、浏览器:火狐、IE11及以上版本、360最新版(使用时,切换到极速模式)。
3、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不涉及栏目,不涉及的栏目不需要填报;
4、承诺书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;
5、生态环境许可变更情况主要为2022年度是否有环评审批、排污许可申请或变更等情况。
6、可结合排污许可证、绩效分级、2022年度的监测与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填报。
7、碳排放数据:企业可在年度报告中填自身核算碳排放数据,于3月15日之前先对外披露。待后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碳核查完成后,再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变更已披露的碳排放数据即可。
8、已停产或关停企业:即使企业停产,生产设施、治污设施、排放口等仍在,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未注销,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,按规定仍应纳入披露企业名单。企业披露信息时在关键提要里注明在哪个时间段末从事生产经营,相应时间段的排污情况可注明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内容即可。
9、母公司和子公司:母公司、子公司都分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,母公司受处罚只母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,且只披露母公司环境信息;子公司受处罚只子公司纳入披露企业名单,且只披露本子公司环境信息。
10、临时报告: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新获得、变更、延续、撤销等情况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及司法判决情况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情况、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情况、已披露环境信息变更情况均需填报临时报告。